依据 |
1、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电子签章(投标企业数字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数字签名)的。
1.1、 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,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章(字),或项目负责人未加盖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章。
2、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。(如有)
3、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:
3.1、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(单位);
3.2、 为同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、咨询服务的(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);
3.3、 同一标段的投标人与监理人、实施单位、招标代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;
3.4、 同一标段的投标人与监理人、实施单位、招标代理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的;
3.5、 同一标段的投标人与监理人、实施单位、招标代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;
3.6、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,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的;
3.7、 承担前期设计、造价咨询、监理业务的单位;
3.8、 被责令停业的;
3.9、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;
3.10、 最近三年内,有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的;
3.11、 最近两年内,在招投标过程中因串通投标、弄虚作假、行贿等违法行为受到相应处理的。
4、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,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。
5、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。
5.1、 若设定设计费费最高投标限价,设计费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;
5.2、 设计费投标报价存在串通涨价、价格欺诈行为的。
6、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:
6.1、 投标人与投标报名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;
6.2、 暗标投标文件中作了标记的。
7、 投标人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以下条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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